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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版《公务普通护照》介绍
时间: 2010-11-12 10:06:00    来源: 李俊海    作者: 李俊海    点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外交部关于“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办法与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因公护照办法和管理规定”;我校出国人员所持护照为“公务普通护照”。

二、《公务普通护照》颁发机关:

《公务普通护照》颁发机关是外交部授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三、公务普通护照的申领:

申领公务普通护照应向市政府外办提交“出国任务批件或者任务确认件、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护照照片、出国人员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市政府外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与出国人员本人面谈)、政审批件等。对护照申办材料齐全、符合颁发条件的市政府外办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护照。特殊情况可加急办理。颁发护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因公护照的管理:

1、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市政府外办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市各单位因公护照的收缴、保管工作。根据市政府外办的委托,我校外事处为本校因公护照的申办、管理、保管机构,严禁中介机构介入因公护照的申领、收缴、管理等工作。

2、我校外事处负责全学校的因公护照管理和保管。出国人员应在回国15天内由出国人员本人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处保管。外事处将按照市政府的规定严格检查出入境纪录。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因公护照由外事处收回上缴市政府外办保管,我校无权保管。

3、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的,应在7天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外事处。

4、因公护照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遗失护照人员应立即报告外事处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国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外事处应及时向市政府外办提交护照遗失情况报告及报案证明。

5、外事处对所交回的因公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将护照收缴保管情况每半年向市政府外办书面汇报一次。

五、处罚措施:

1、出国人员须在回国15日内将其因公护照上交学校外事处保管。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的,市政府外办按规定程序将吊销当事人所持因公护照,并报告外交部领事司。对遗失、损毁护照的,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外办原则上15天之内不受理其出国申请。情节严重的,市政府外办可视情加重处罚。

2、护照管理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发生损毁护照、遗失护照、收缴不力、擅自下放管理权限以及异地办照、越权代办、弄虚作假、伪造申办材料等情况,市政府外办将视情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受理该单位的护照申请、给与通报批评、收回护照管理权限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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