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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 2014-03-12 04:30:09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留学生教育相关工作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留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留学生的义务和权利

第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3.   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业;

4.   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履行所获得奖学金的相应

义务;

5.   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2.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3.   在规定范围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4.   申请面向留学生的奖学金;

5.   在道德水平、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留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该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说明事由。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境后,需及时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及时到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没有体格检查证明或体格检查项目不全者,应接受体格检查;

第五条 留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但超过十个工作日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注册的留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章 学制、转专业与休学、复学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6年(含休学),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2.5年,具体参照研究生院制定的培养计划为准。

第八条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计划内容和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留学生中心提交“提前毕业申请”。

第九条 留学生按照入学年级和专业编班,成为自然班。学生按入学年级、专业、自然班取得学号。不论何种原因学号均不得变更。

本科一年级学生采取单独编班形式,自二年级起同中国学生一起上课。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按照培养学院要求执行。

第十条   留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服兵役而休学的自费留学生,经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留学生中心确认后,可休学)。

1. 因事需要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

2. 需要履行所在国家规定的义务需要回国的,应办理休学;

3. 经诊断,证明需要停课治疗疾病、修养累计超过应修课时数

的三分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4. 留学生中心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获准休学的留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十五日内缩短签证(居留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回国。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待遇。自费生申请休学时,当学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三条  留学生在休学期间,若申请或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应该向学校提交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适合复学。来华后,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经留学生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复学,并进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奖学金学生复学按照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分及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留学生违纪的处分和处理程序,视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来华留学生的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2. 多次违纪;

3. 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

4.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5. 其他恶性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 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

2. 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

3. 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

4. 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第二十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1. 受处分留学生在当学年内一般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荣誉

称号;

2.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留校

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期解除察看;表现突出的,可以提

前解除察看;表现差的,延后解除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做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完成学业不满一年的,留校

察看期到学生结业离校之日为止。

3.   受处分留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该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各类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可以请假,三天以内事假由留学生中心审批;因病不能参加者,需提交医生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教学活动和应当参加的其他活动者,五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五至十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记过处分,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留学生中心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应该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寒假与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宗教节日及活动、重大外事活动等学校不放假,若确需请假,由留学生中心视具体情况酌情准假。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外出打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若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 本人申请退学者;

2. 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3. 旷课累计达到五十课时者;

4.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连续十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

学活动者;

5. 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7.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8.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9. 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自动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退学留学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限期离境或注销)及退学手续并离校。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奖学金自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停发。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考试。考试考核成绩由 任课 老师网上录入,并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等。考试方式由 任课 老师确定并告知留学生。

第三十一条  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满60分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两者所占比例由 任课 老师按照要求告知学生。

第三十三条  平时成绩由考勤、作业、测验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是否给予补考,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每学期的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予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成绩记0分,未参加考试学生的成绩记0分,此后参加考试的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三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 发放试卷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

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寻呼机、手机及电子词典等

电子工具等)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 发放试卷时未坐在规定的座位;

3. 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

4. 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呼叫声;

5. 除语言类听力考试应使用统一要求的耳机外,考试过程中

使用耳机(包括手机、音视频播放设备等);

6.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

题;

7.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不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8. 其他应及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其试卷为无效试卷,成绩记为零分:

1. 使用蓝色、黑色之外的书写工具解答试题;

2. 上缴试卷不填写姓名、学号或者考号。

第三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1. 考试过程中为他人偷窥、抄袭提供方便;

2. 考试过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

3. 考试过程中偷窥、说话、互做暗号或者手势;

4. 使用规定之外的纸张解答试题;

5. 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学号或考号,或以其他方

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6. 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8. 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1. 考试过程中的各种夹带行为;

2. 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

3. 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 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

6. 雷同试卷;

7. 扰乱考场、评卷场所工作秩序;

8. 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不得继续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1.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

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请他人代**试或替他人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

嫌伪造证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3.  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四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有剽窃、抄袭、伪造科研数据,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2.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或请他人**文或

为他人撰写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作弊学生的考试成绩记载办法参照北京科技大学有关文件。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留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留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结业离校的留学生,自取得学籍起的六年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旁听课程的书面申请,批准并交纳有关费用后可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环节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语言生及进修生学习结束,通过全部考试或考核,并缴清全部费用后发给进修证书。

第五十条  遗失或损坏毕业(结业、肄业、进修)证书或学位证书者,不再补发相应证书,学校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北京科技大学学籍的留学生,包括学历生、语言生、进修生等。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留学生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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