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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因公护照管理规定
时间: 2010-08-25 10:50:00    来源: admin    作者: 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外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文件精神,我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由校外事处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因公护照包括因公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等证件。
第三条 我校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因公护照交还外事处统一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因公护照。因公出国人员只有交还护照,外事处才能准其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交的,外事处将通知所在学院敦促其交回。
第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所在学院(部、处、部)有责任协助外事处做好因公护照回收工作。
第五条 持照人在其护照的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可凭新的出国任务批件向外事处领取护照以办理出国签证。对已失效的护照,外事处将按规定送发照机关予以注销。
第六条 护照遗失的处理措施:
1
、在境外丢失护照应及时向我驻该国(地区)当地的使、领馆报告并办理临时出入境的证件。
2
、在境内丢失护照,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向外是出书面报告。外事处将丢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材料和意见及时报发照机关。
3
、外事处对护照丢失者进行严肃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
4
、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外事处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无特殊理由拒不交照者,将报请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在一至三年内停止办理其因公出国手续,并通报其所在部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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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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