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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人员准则、纪律和规定
时间: 2010-11-10 05:53:00    来源: 李俊海    作者: 李俊海    点击:


随着我校教职工的涉外交往日益增多,根据涉外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既要坚持开放,又应加强管理的精神,外事处特拟定《因公出国(境)人员准则》及《因公出国(境)人员纪律和规定》,请学校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因公出国(境)人员准则

第一条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尊重各国各民族的风俗和生活习惯;遵守各国的法律及有关制度。

第二条 保持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同时,自觉抵制国外不良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 加强外语交际能力的培养,不断拓宽知识面。不仅熟悉国际交往中的礼仪和习俗,还要懂得有关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地理方面的知识。

第四条 倡廉反腐,严格遵守外事工作中的有关纪律和规定,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形象。

第五条 加强涉外保密意识,正确处理友好与保密的关系,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第六条 树立大外事意识和全方位意识,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协调配合,协同对外。

第七条 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表。

第八条 外事无小事,树立及时请示、汇报的意识;及时解决涉外交往中出现的问题。

因公出访人员纪律和规定

第一条 我校所有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师、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以及持因公普通护照出访。

第二条 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学术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批准的任务执行,不得绕道,不得更改路线,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三条 任务批件中已有具体行期者(如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国际会议等)过期即失效(以办妥签证时间为准),不得延期使用。如因特殊情况,任务批件确需延期并使用该批件申办护照、签证者,需经外事处处长及外事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我校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参与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外事处事先审核确认并报外事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对不符合规定的参团人员,外事处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第七条 在 编写教材、讲课辅导和科研合作以及学术论文和学术交流中,应严守国家机密。凡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内部报告、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透露;不 得对外泄露尚未向境外公开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商业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包括未公开的科研成果、研制及合作情况、方案、计划、图纸、数据 等)。不准在有外宾的场合,谈论内部须保密的事务。

第八条 杜绝失密现象,对泄密、失密事件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总结教训。

第九条 各单位邀请境外人士来校访问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必须事先征得外事处同意且不得越权。

第十条 未经学校及上级外事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外国驻华使馆、外国驻华机构、外交公寓或参加他们的活动。

第十一条 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组团或人员在外,应遵循勤俭的原则。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外事经费预算之内。

第十二条 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于返校后20天内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及出访总结缴回外事处统一保管并完成有关报销手续,各项费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组团和人员所收受外方具有代表性或较贵重的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自行处理;短期因公临时出国(境)组团或人员一般不得在境外宴请,如确需宴请,要按照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宴请范围和提高宴请标准。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受贿, 严格执行收受礼品的规定。不准托外宾代购物品营私牟利和向外宾索要票证、实物等。

出现重大外事违纪事项时,要及时报外事处及外事主管校长,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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